目的

 
鼓勵中小企業參與出口推廣活動,藉此協助其擴展業務。
 
 

申請資格

 
1. 按照商業登記條例(第310章)登記
2. 符合下列由政府訂明的中小企業定義的企業
(i)    任何從事製造業而在本港僱用少於100人的企業 或
(ii)   任何從事非製造業而在本港僱用少於50人的企業
3. 必須在本港有實質業務運作
 
 
資助範圍
 
Ÿ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參與境外商品展銷會、展覽及考察團,以及以出口市場為主的本地商品展銷會和展覽。
Ÿ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推廣活動必須由真正的機構籌辦,而活動本身亦須與申請企業所經營的業務有直接關係。
Ÿ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申請企業必須以參展商或考察團成員身份參與有關活動。
Ÿ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申請企業必須以其公司的名義直接由其東主及/或僱員代表參與商品展銷會/展覽/考察團。
Ÿ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申領資助開支包括:
  • 由主辦/協辦機構收取的參與費﹝例如:攤位租賃費或考察團團費﹞;
  • 攤位建築、裝修及設計費;
  • 在場刊/名冊內刊登廣告及/或製作宣傳刊物的費用。有關的宣傳物品中必須附有參展商及活動名稱,同時只供在有關活動中派發使用;
  •  申請企業東主及/或本港僱員由香港前往活動舉行城市的來回交通費,惟不包括市內交通費及與所參加活動無關的行程開支;
  • 申請企業東主及/或本港僱員在活動期間的住宿費,但不包括非因參加活動而逗留的住宿費;或
  • 在以出口市場為目標對象的貿易刊物刊登廣告的費用;或
  • 在合資格貿易網站上刊登廣告的費用。
 
 
資助金額
 
Ÿ            合資格的企業可多次獲得基金資助進行出口推廣活動,但累計的資助總額不得超過100萬元。

   每次成功申請可獲得的最高資助額,將為申請企業繳付受資助項目總費用的50%或10萬元,以較低者為準。           
 
 
申請手續詳情請瀏覽http://www.smefund.tid.gov.hk/