目的 |
鼓励中小企业参与出口推广活动,藉此协助其扩展业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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申请资格 |
1. 按照商业登记条例(第310章)登记
2. 符合下列由政府订明的中小企业定义的企业
(i) 任何从事制造业而在本港雇用少于100人的企业 或
(ii) 任何从事非制造业而在本港雇用少于50人的企业 3. 必须在本港有实质业务运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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资助范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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参与境外商品展销会、展览及考察团,以及以出口市场为主的本地商品展销会和展览。
推广活动必须由真正的机构筹办,而活动本身亦须与申请企业所经营的业务有直接关系。
申请企业必须以参展商或考察团成员身份参与有关活动。
申请企业必须以其公司的名义直接由其东主及/或雇员代表参与商品展销会/展览/考察团。
申领资助开支包括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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资助金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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合资格的企业可多次获得基金资助进行出口推广活动,但累计的资助总额不得超过100万元。
每次成功申请可获得的最高资助额,将为申请企业缴付受资助项目总费用的50%或10万元,以较低者为准。 |
申请手续详情请浏览http://www.smefund.tid.gov.hk/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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